关于调整抚顺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抚人社发【201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企业: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17】235号)规定,抚顺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已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市(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按照二档标准调整。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20元。
2、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按照三档标准调整。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市(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按照二档标准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元。
2、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按照三档标准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8元。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