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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通报
发布时间:2019-06-21
黑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通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从2017年10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下面,我就有关情况做以通报:
一、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涵义及适用范围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这里所说的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标准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我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我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二、关于调整后的新标准
我省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档。第一档: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除外)、大庆市区为1680元;第二档:齐齐哈尔、牡丹江(含绥芬河市)、佳木斯(含抚远市)、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绥化市区及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为1450元;第三档:伊春、黑河市区、大兴安岭地区,哈尔滨市双城区、各县(市)为1270元。
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档:第一档: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除外)、大庆市区为16元;第二档:齐齐哈尔、牡丹江(含绥芬河市)、佳木斯(含抚远市)、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绥化市区及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为13元;第三档:伊春、黑河市区、大兴安岭地区,哈尔滨市双城区、各县(市)为12元。
三、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在月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因素,同时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的差异。
四、关于新标准贯彻执行的有关要求
各类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及时将调整后的全省最低工资新标准告知职工。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类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发生争议,可通过劳动争议处理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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