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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哈尔滨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办理须知
发布时间:2019-06-21
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办理须知

全市各参保单位: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我市自2019年5月缴费属期起,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原有的缴费方式、缴费期限、个人账户划入时间等将发生改变,请各参保单位详细阅读、了解,并做好相应的变更、申报、缴费等工作,具体须知内容如下:
一、缴费期限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期为每月1日至10日
工伤保险:申报、缴费期为每月1日至20日
二、自主申报缴费
(一)及时申报缴费
已在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险种认定及签订缴费协议的参保单位,每个月必须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的申报时间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及缴纳医疗、工伤保险费。
(二)认真核对缴费信息
参保单位在申报缴费时,必须认真核对本单位的六位医保(工伤)保险编号,若编码不准确,出现错误的,将会影响费款的划转、职工增减变更业务的申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及慢性病门诊补贴、就医住院等相应待遇的享受。
(三)未到账原因查询
参保单位在成功申报缴费的2个工作日后,经查询仍显示欠费的,可在税务部门查询相关缴费到账信息。
三、缴费计划传递方式及时效
(一)正常批量缴费计划
医保经办机构每月月末(26日至月末)通过专线联网平台向税务部门传递次月缴费计划数据。
(二)数据有效期
1、参保单位近三个月欠费,可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平台进行自主申报缴费,或到税务办税服务厅上门申报方式缴费。
2、超过三个月的历史欠费计划,系统会每月自动将缴费计划做撤销处理。如需补费,需按“单位零星补费”业务进行申报。
例:2019年4月26日至月末向税务部门传递5月份的缴费数据。2019年5月为缴费最大月,在税务平台只能缴3、4、5近三个月的欠费,2月以前(含2月)的欠费需按“单位零星补费”业务重新上传申报缴费计划。
(三)参保单位申请缴费计划重新发送
1、医保:参保单位可在每月1—20日期间,通过“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网上办事“哈尔滨市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单位网上申报系统”“医疗/工伤地税欠费补费网上申报”模块,申请缴费计划重新发送。
2、税务:申请业务通过后,缴费单位须及时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平台进行自主申报缴费,或到税务办税服务厅上门申报方式缴费。
(四)单位零星补费
1、医疗、工伤保险费自2019年5月的缴费属期正式划转税务征收,因此,缴纳5月属期前的医疗、工伤保险历史欠费,须按照单位零星补费方式进行申报缴费。
2、“单位零星补费”业务的补费计划当月未缴费,系统会自动进行撤销处理,如欲再次补缴,需重新申报、发送缴费计划。
3、长期欠费单位在补缴单位以往陈欠时,需对缴费金额、缴费人数进行认真核对及确认,因职工个人补缴欠费会使单位已生成的缴费金额发生变化,单位应进行缴费计划重新发送,方可再行缴费。
四、个人户的划转
医保经办机构在收到税务部门实时传递的收缴到账数据后,方可进行记账处理并划转个人账户资金。
请各参保单位及时申报、缴费,避免因未及时申报、缴纳费用而影响职工个人账户划入及享受相应的待遇。
五、票据使用
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缴费票据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统一票据。
六、其他事项
(一)改变原缴费渠道的,有如下几种情况:
1、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的医疗、工伤保险费。
2、单位无在职人员,只保留退休人员的用人单位负责缴纳的大额医疗救助金。例:单位名称为:某某厂(退休分户)
(二)维持原缴费渠道不变的,有如下几种情况:
1、以个人身份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含按月批量扣款及个人欠款补缴)。
2、单位长期欠费,在办理职工医保停保或在职转退休业务时,由个人提出申请,自愿补缴本人欠费(含单位缴费部分)。
3、不参与次月缴费应收的医保在职转退休一次性补费、补收、返款等费用。
4、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统筹费。
5、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三)已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新建户或变更参保基础信息以及单位地址迁移的用人单位,请务必在一个月内,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登记以及有关变更手续,以免影响正常申报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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