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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降费相关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21
关于降低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降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城镇职工及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起统一调整至16%。
二、自2019年5月1日起,使用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全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使用的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5290元/年。
三、按个体劳动者办法参加和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可以在全省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九个档次中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四、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阶段性费率政策,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0.5%,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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