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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04

各缴存单位:
按照4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我市自2016年5月1日起,除新职工(单位25%、职工15%,及按区市县房改政策确定的新职工缴存比例)和开发区职工(单位18%、职工14%)外,我市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超出单位、职工各12%的,需一律调整至各12%(含)以下。
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自5月1日起,凡缴存比例高于各12%的缴存单位将不能直接进行汇缴登记(柜面和网站),需先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进行单位性质确认,确认后非企性质的缴存单位仍可按原比例继续缴交。
  特此通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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