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朝文天下
劳动关系
关于企业员工工伤赔偿及责任问题
发布时间:2013-11-11
案例:

  2012年10月,A公司业务员到某市场送货,将车辆停靠在路边。B公司业务员也正好送货到该市场,发现A公司车辆挡住去路,遂找A公司业务员理论。A公司业务员认为货快送完,于是让B公司业务员等待。但B公司业务员性格暴躁,与A公司业务员发生打斗,用匕首捅伤了对方,造成A公司业务员重伤入院。

  A公司伤者,属单亲家庭,与母亲相依为命,家庭困难。B公司肇事者亦属于困难家庭,家中瘫痪病父常年卧床,没有任何民事赔偿能力。入院后,A公司老板第一时间派员探望,并垫付3万元医药费,而B公司未派任何人员到医院探望。

  但在垫付医药费用完后,A公司伤者家属找到A公司,要求A公司继续垫付医药费。A公司属民营企业,未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A公司企业老板认为已经尽到人道主义,要求伤者家属找B公司协商解决,而B公司却置之不理。

  问题:

  1、A、B公司各自应承担什么责任?

  2、伤者家属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3、企业应如何避免此类问题?


点评答案由法律专家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提供

1、A、B公司各自应承担什么责任?

  两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关键看A公司业务员的伤情是否会认定为工伤?如果伤者病情认定为工伤,A公司由于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由其承担伤者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药费),B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伤者的病情未认定为工伤,在人身损害赔偿上A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B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关键在于B公司对业务员送货时间管理上是否有具体的处罚措施(如B公司规定业务员要在多长时间内将货物准时送给客户,否则将按延迟的时间进行处罚等)或者虽未具体规定但按上述方法实际操作,如果没有具体的规定(操作)即使伤者提起人身损害赔偿,B公司为其业务员的过错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性比较小。

  2、伤者家属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伤者家属要维护伤者的权利,要从两个方面进行:

  一、工伤赔偿

  首先向人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按规定提供相关的资料,如病历、事发经过证明,如报警应提供报警材料或公安机关的证明等。

  如A公司为伤者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或者伤者缴纳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则可以通过基本医疗保险途径进行治疗,并同时向社保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医疗保险先行支付,并告知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况。

  如基本医疗保险未缴纳的,在A公司、B公司及其业务员均不愿意承担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只能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求助,争取最大限度地解决伤者医疗费用的问题。

  其次在伤者的病情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决定书》生效后伤者家属可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及有关材料向社保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将向A公司发出支付医疗费用的通知。如果A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的,由社保经办机构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最后在伤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最终确定伤残等级后,伤者家属在A公司不愿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经社保机构在向A公司下达支付工伤待遇通知后,A公司仍不支付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中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而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如A公司不承担,则只能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二、人身损害赔偿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家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确定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即工伤保险和人身伤害赔偿。但社保经办机构一贯对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按补差额原则进行处理。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这一答复过于超前,不符合社会保险特征(国际上还有英国实行双重赔偿,但英国的工伤保险费用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各承担50%,而我国工伤保险的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公布后争议一直不断。现有不少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已出台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已否定了双重赔偿,支持社保经办机构补差额的做法。

  因而伤者提起人身损害赔偿想获得双重赔偿,应当慎重考虑B公司业务员的支付能力,并要了解当地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可否获得双重赔偿状况(如向劳动部门进行咨询或向办理过此类案件的律师咨询案件情况等)。

  由于B公司业务员的伤害行为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伤者的人身损害赔偿要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伤者应将B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以便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从B公司处获得赔偿。

  3、企业应如何避免此类问题?

  用人单位不仅要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更要无条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员工在工作中不幸身亡,几十万元的一次性死亡赔偿金都可让企业受到重创。

  另外在员工入职后缴纳社会保险前为员工购买一份商业意外险,虽然该险的受益人是员工,但至少让用人单位能够最大限度地在双方发生矛盾之前有一个缓和的余地,以便与员工协商这期间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解决方案。

选自:中人网《本周说法》


我们的服务力求做到:稳妥、细致、耐心、高效
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17号 招聘专线:400-1175-123 业务电话:400-1175-123
Copyright © 2006-2012 沈阳君航人才网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2010723号-2  技术支持:盘古网络[定制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