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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部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
发布时间:2014-01-06
(辽人发〔1996〕3号 1996年1月16日)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推动事业单位深化改革,根据人事部、财政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暂行办法》(人计发[1995]5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几年来在部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进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试点工作的情况,特制定的《辽宁省部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在深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实施。各市、省直各部门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结合各行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特点,按照《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并将“工资挂钩”的执行情况以及对施行《实施细则》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辽宁省部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
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实施细则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暂行办法》(人计发[1995]5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效挂钩实施范围
工效挂钩办法在科技开发、新闻出版、勘察设计、影视文化、生产经营、社会服务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
属于第二预算管理范围的收入(按辽财综字[1996]27号文件规定,第二预算收入包括各项收费收入、各项基金收入、各项附加收入、上缴上级管理费收入、国有资产产权收益收入等),不属于工效挂钩经济效益指标范围,应按照第二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二、确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指标的原则
1、工效挂钩单位要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指标考核体系。
2、挂钩单位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事业单位的要求,按照提高效益和效率的原则,选择反映事业单位综合经济效益的指标作为挂钩指标。主要经济效益指标一般采用实现税利、实现利润、纯收入等指标,此外挂钩单位要将国有资产报纸和增值作为工资挂钩的复合指标和重要考核内容,复合指标只作为否定指标。
3、社会效益指标应根据单位性质和行业特点,选择反映事业单位发展规模、经费投入、科研水平、工作质量、社会化服务功能发展等具体量化指标。社会效益指标可作为辅助考核指标,也可作为否定制约指标。
三、效益指标基数的核定
1、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原则以上年财务决算实际完成数为基础,考虑特殊增减因素后加以核定。少数单位由于国家经济政策调整而对经济效益影响幅度较大的情况下,也可按上年财务决算实际完成数并参照前三年实际平均数酌情确定。
2、社会效益指标作为辅助考核指标或否定制约指标,其基数一般不低于上年实际水平为原则进行核定。
3、上年经济效益指标没有完成,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时,要同比例扣减工资总额基数。在审定本年度经济效益指标时,应与工资总额基数做同口径调整。计算办法如下:
本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上年经济效益基数*(1-上年工资下浮幅度/工资浮动比例系数)
为保证职工基本生活需要,工资总额下浮幅度最高不超过当年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的30%。
四、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1、挂钩工资总额范围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工资。包括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职员职务工资,工人技术等级工资,即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在工资构成中按国家规定比例核定的津贴,即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
(2)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各类工资性津贴、补贴,特殊岗位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地区附加津贴;也可包括地方自行建立发放的物价、福利性津贴、补贴及扣除工资改革中按规定纳入工资64元后的剩余部分。
(3)奖金。包括各类人员按国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发放的年终奖;工资制度改革时保留的原超过四个月基本工资并入津贴内的原奖金额度。
(4)经人事部门审核批准的临时工工资等。
2、新批准挂钩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以上年正式职工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增上年计划内增人增加的工资、转正定级增加的工资以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增加的翘尾工资,核减不合理工资支出数额、减员减少的工资以及掉尾工资等之后确定工资总额基数。
3、继续挂钩单位以上年工资清算应提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增上年接收国家统配人员增人增资及翘尾工资,核减上年减人减少工资及其他应扣减的工资,职工成建制调动等因素需增减的工资后确定工资总额基数。
4、工效挂钩单位实行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工资管理办法、工资总额基数核定后单位使用临时工和其他人员所增加的劳动报酬,应在核定总额基数和提取的效益工资中支付,不另行列支。
5、挂钩单位均实行“总挂总提”的办法,即工资总额基数和新增效益工资全部纳入成本(费用)管理,取消应提工资总额外列支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
6、实施工效挂钩前单位积存的奖励基金,在实行挂钩后,可一并转入工资储备金(工资增长基金)。
五、挂钩形式及浮动比例系数
1、挂钩单位一般采用环比挂钩形式,即原则上按每年末实际执行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基数,对上年计提新增效益工资没有超过核定工资总额基数10%的单位,其新增效益工资核入下年的工资总额基数,同时效益基数按上年实际完成数核定;上年计提效益工资超过核定工资总额基数10%的单位,只核入工资总额基数10%,相应下调当年挂钩的经济效益基数、少数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实行定比挂钩形式,即以第一年核定的效益指标、工资总额为基数、在规定的挂钩年限内,按照核定的浮动比例系数,考核挂钩年度效益指标完成情况,计提效益工资。
2、挂钩浮动比例要按照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原则,参照本地区、同行业平均先进水平,并考虑单位效益高低、潜力大小和工资水平等因素进行确定。在同行业中人均效益高、发展潜力小的单位,浮动比例可适当提高;对人均效益较低、发展潜力大,或因非劳因素影响,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高的单位,挂钩浮动比例适当降低。
3、经济效益挂钩比例一般控制在1:0.3—0.7,即经济效益每年增长1%,应提效益工资额相应增长0.3—0.7%。挂钩经济效益指标增长率在15%以下(含15%)的,新增效益工资浮动比例系数不应超过1:0.5.社会效益指标作为辅助考核指标(或否定制约指标)时,计提新增效益工资比例一般控制在1:0.05—0.1,未完成考核指标(或否定制约指标)的,按相应比例扣减效益工资。
4、工资总额大于经济效益的单位,可采取新增经济效益的一定比例提取效益工资的挂钩办法,核定提取工资的限额比例一般不超过95%。
六、新增效益工资的清算和提取
1、挂钩单位要严格执行清算制度,每年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效挂钩年度工资清算表》进行清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一式四份,附必要的文字说明,在第一季度报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审批。
2、当年新增效益工资的清算。
(1)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利润)单项指标挂钩的,新增效益工资如下公式结算:
A、经济效益净增长率=(实际实现税利(利润)-实现税利(利润)基数)/(实现税利(利润)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工资浮动比例系数)
B、新增效益工资=工资总额基数*工资浮动比例系数*经济效益净增长率
(2)在以上计算基础上,根据其他考核指标(或否定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核增(减)工资之后的总和为本年度应提取全部新增效益工资(没有完成指标时,按负数进行公式计算)。
3、挂钩本年应提取的全部工资总额,包括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加上应提新增效益工资。
4、挂钩单位在挂钩执行期可按照留有余地的原则,根据经济效益增长情况预支使用当年效益工资,单位按核定比例计提新增效益工资一般应控制在80%以内预提。年终结算超过核定比例多发的工资总额,要以下年工资总额基数中如数扣减,并相应调整效益基数。
七、合理安排使用新增效益工资
挂钩单位安排使用新增工资也要留有余地,效益增长幅度较高时,新增效益工资的发放应适当控制,每年要从当年新增效益工资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作为工资储备金(工资增长基金),在年度间调剂使用,以丰补歉。
八、加强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
1、挂钩单位要填写《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核定表》,其工效挂钩方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指标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系数,必须由主管部门审核,经人事、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2、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效挂钩单位工资总额的宏观管理。挂钩单位要按现行工资基金管理规定只能在银行设立一个工资基金专户,年度工资总额基数和新增效益工资应纳入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并计入基层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本)。各级人事、财政部门要会同银行、税务、审计等部门,对挂钩单位的工资支付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施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管理办法,是一项较新的工作,各市、省直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深入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情况,逐步扩大范围,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工效挂钩办法。




一九九 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年度清算表

项目 行次 金额与比例 项目 行次 金额与比例
一、挂钩核定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1 九、本年度应提工资总额计算21行=22+23+29 21
1、实现利税基数 2 1、工资总额基数 22
2、净利润基数 3 2、新增效益工资合计 23
4 (1)实际完成经济效益指标应提效益工资 24
二、辅助考核指标基数 5 (2)实际完成其他复合挂钩指标应提效益工资 25
6 (3)实际完成辅助考核指标应提效益工资 26
7 (4)否定指标完成情况扣减效益工资 27
三、否定指标基数 8 (5)“倒挂”单位新增效益工资 28
9 十、本年度单列工资29行=30+31+32 29
10 1、接收统配人员 30
四、本年实际实现经济效益指标 11 2、根据国家政策增加工资 31
1、实际实现税利 12 3、其他增加工资 32
2、应缴纳所得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等 13 十一、本年度实际支出工资总额 33
3、实际实现利润 14 34
4、年初欠缴各项税金 15 十二、工资储备金累计结存额35行=21+36-33 35
5、年初超交各项税金 16 其中:上年累计结存工资储备金 36
五、实际实现辅助指标 17 十三、补充资料:1、年末职工人数 37
六、实际实现否定指标 18 2、年平均人数 38
七、经济效益净增长率(公式计算) 19 39
八、辅助考核指标净增长率(公式计算) 20 40






















































单位:(盖章)         挂钩年限:第 年         单位:人、元%
主管部门审核(章)年月 日 财务部门审核(章)年 月 日人事部门审核(章)年 月 日


一九九 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核定表

项目 行次 单位 金额与
比 例
项目 行次 单位 金额与比例
一、职工人数 1 七、本年挂钩核定的工资浮动比例系数 23 1:
1、上年全部职工年末人数 2 1、经济效益浮动总比例 24 1:
2、上年全部职工年均人数 3 2、辅助指标计提工资比例 25 %
二、上年实发全部工资总额(劳资年报数) 4 3、否定指标扣减率 26 %
其中:兑现效益工资 5 4、“倒挂”单位新增效益计提工资限额比例 27 %
新增效益工资 6 八、辅助考核指标基数核定 28
发放工资储备金 7 29
三、本年应核增(+)的工资额 8 30
其中:1、上年增人数“翘尾”工资 9 九、否定指标基数核定 31
2、上年职工转正定级“翘尾”工资 10 32
3、上年增加津贴、补贴“翘尾”工资 11 33
4、本年应核入工资总额的效益工资 12 十、补充资料 34
四、本年应核减(-)的工资 13 1、本年预测全部职工年末人数 35
其中:1、上年减人减少工资 14 2、本年预测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36
2、补发上年工资 15 3、上年挂钩核定工资总额基数 37
3、其他应扣减的工资 16 其中:上年核入工资总额基数的效益工资 38
17 4、上年挂钩核定经济效益基数 39 1:
五、本年挂钩应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 18 5、上年挂钩工资浮动比例系数 40
六、本年挂钩核定的经济效益基数 19 6、上年底累计结存工资储备金 41
其中:实现利税基数 20 42
净利润基数 21 43
22 44



























































单位:(盖章)                挂钩年限:第 年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审核(章)年 月 日 财务部门审核(章)年 月 日人事部门审核(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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