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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批准早期回国定居专家享受生活津贴的通知【人专发〔1991〕14号】
发布时间:2014-01-06
(人专发〔1991〕14号 1991年12月16日)
你们报来享受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的材料收悉。根据人事部、财政部人薪发〖1991〗2号和人事部人专发〖1991〗6号文件精神,经审核,同意 等位同志享受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名单附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享受1990年和1991年政府特殊津贴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均不享受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
二、1991年3月1日以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均不享受提高工资档次的待遇。
三、1991年3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在职期间,按其所具有的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相应数额的生活津贴;退休后按退休前享受津贴额的85%计发生活津贴。
四、1991年3月至批准享受生活津贴期间去世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 该生活津贴从1991年3月计发至工资停发之月。
五、现滞留国外或港澳地区未归和已在国外定居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暂不发给生活津贴;在其重新回来定居后,生活津贴从回国之月起计发。
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未分档的系列,一般按1983年职称套改时所确定的原则,即:原技术1-3级或相当级别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每月享受100 元的生活津贴;原技术4-6级或相当级别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每月享受80元的生活津贴。
1983年以前退休的和在机关工作未评定职称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如果1983年前的技术级别或工资额符合上述原则,可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七、本通知下发后,各单位即可按人事部、财政部人薪发(1991)2 号文件的规定,给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发放生活津贴。
给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发放生活津贴,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的关心,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工作,把这件好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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