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法律法规库
工资福利
人事部关于升级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91〕5号】
发布时间:2014-01-06
(人核发〔1991〕5号 1991年4月25日)
原劳动人事部一九八七年十月三十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劳人干〔1987〕62号)规定:“对职务工资已达到现任职务最高工资标准的,则不给升级奖励,可给予其他种类奖励”。
鉴于目前国家行政机关中一些工作人员的工资已经达到或超过其所任职务(岗位)的最高工资标准,而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后应给予升级奖励却不能给予,不利于准确实施奖励。为此,经报国务院批准,对符合升级奖励条件,但工资已经达到或超过所任职务(岗位)最高工资标准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给予升级奖励,按其上一级职务的工资标准中高于本人现行工资标准的一档增加工资

我们的服务力求做到:稳妥、细致、耐心、高效
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17号 招聘专线:400-1175-123 业务电话:400-1175-123
Copyright © 2006-2012 沈阳君航人才网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2010723号-2  技术支持:盘古网络[定制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