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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有工种不是提前退休特殊工种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251号】
发布时间:2014-01-06
劳社厅函〔2002〕251号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你局关于41个电子行业特有工种是否可作为“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的请示(深社保报[2002]8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1998年以来,国家没有审批过新的提前退休特殊工种。电子行业特有工种,是一种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依据的技术工种,不是提前退休特殊工种,不能作为企业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的依据。
上一条: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
下一条: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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