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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 采暖费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31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文件
大人社发〔2010〕152号




关于调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
采暖费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我市部分企业军转干部采暖费补贴标准不统一、发放渠道多元化的问题,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部分企业军转干部采暖费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采暖费补贴标准
企业失业军转干部、失业后退休军转干部及正常退休企业军转干部采暖费补贴标准参照户籍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同职级人员待遇标准执行。
二、调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采暖费补贴发放渠道
(一)正常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采暖费补贴发放渠道
户籍所在地已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专项资金,且企业已参加采暖费社会化发放的,采暖费补贴从采暖费专项资金解决,由当地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发放;户籍所在地未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专项资金或未参加采暖费社会化发放的,由所在单位承担。
(二)失业后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采暖费补贴发放渠道
户籍所在地已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专项资金的,采暖费补贴从采暖费专项资金解决,由当地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发放;户籍所在地未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专项资金的,由各区市县处理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企转办)在每年采暖期前统计并发放,所需经费由所在区市县解决,市财政全额补助(先导区除外)。
(三)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采暖费补贴发放渠道
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失业企业军转干部,由各区市县企转办在每年采暖期前统计并发放,所需经费由所在区市县解决,市财政全额补助(先导区除外)。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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