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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配置工伤辅助器具项目、费用限额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发〔2005〕70号)
发布时间:2013-11-25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中央、省、市直企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决定对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应在规定的配置项目内申请。
  二、工伤职工需要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由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填写《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并同时提供工伤认定和劳动鉴定结论资料,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鉴办)鉴定确认。
  三、经市劳鉴办鉴定确认应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支付。实际发生费用低于本通知规定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
  四、调整后的工伤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详见附表。
  五、本通知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
  1、工伤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
  2、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二○○五年八月八日
  附件1:
工伤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
项目 费用限额(元) 使用年限(年) 备注
髋离断假肢 8500(国产) 3
16000(进口) 6
大腿假肢 6500(国产) 3
11000(进口) 6
小腿假肢 4500(国产) 3
9000(进口) 6
半足 1000 3
肩离断假肢 6000 4
上臂假肢 1600 3
前臂假肢 1300 3
假手 600 3
矫形鞋 1000 2 两双(一单一棉)
假齿 500 10
假眼 300(一侧) 10
助听器 800 5
轮椅 750 5
矫正眼镜 500 5
拐杖 150(一付) 10

  附件2:
  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居民身份证 编 号
能与被鉴定人辨认的近期免冠照片(单位印章)
工伤认定
编号
发生工伤时间
首次配置
时间
经认定的伤害部位:
上次配置
时间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职工本次申请目的:

签字:
年  月  日
专家组鉴定意见:


鉴定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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