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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镇(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大劳发〔2005〕9号)
发布时间:2013-11-25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村)企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现就乡镇(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乡镇(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采取分期分批的办法进行。旅顺口区、金州区、甘井子区的乡镇(村)企业三月份即可办理参保手续,其他区市县的乡镇(村)企业将根据情况逐步纳入参保范围。
  二、乡镇(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其缴费实行差别费率,基准费率标准按照《关于调整大连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大劳发[2004]14号)文件执行,缴费以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工资低于大连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大连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
  三、企业参保前职工发生的工伤,其待遇由企业支付,参保后发生的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乡镇(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工伤经办机构留存,职工名单有变化时应及时到工伤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其提交的参保职工名单没有该职工的,工伤待遇由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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