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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大劳发〔2005〕1号)
发布时间:2013-11-25
  有关单位:
  根据《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规定》(大政发[1998]3号,以下简称《工伤保险规定》),现就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2003年和2004年各单位实际发生的工伤事故频率,按《工伤保险规定》确定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的浮动费率。
  二、在确定浮动费率的基础上,再根据2003年和2004年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按下列规定确定各单位调整后的工伤缴费费率。
  1、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额高于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额在20%-50%之间(含50%)的,上调0.1%;高于50%的,上调0.2%。
  2、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额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额50%以下的,下调0.2%;在50%-80%之间(含80%)的下调0.1%。
  三、调整后的费率低于差别费率的,按差别费率缴费。
  四、调整后工伤保险费率见附表。
  五、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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