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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大劳发〔2005〕68号)
发布时间:2013-11-25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物价费用变化的实际情况,现对2005年6月30日前发生工伤的职工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予以调整,具体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工伤职工鉴定为1—4级未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定期伤残津贴的,以及领取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均以现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抚恤金为基数,增长8%,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5至6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自2005年起,每年7月1日由企业以工伤人员现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率增加;企业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三、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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