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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大连市工伤保险缴费率的通知(大劳发〔2004〕14号)
发布时间:2013-11-25
  大劳发〔2004〕14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中央、省、市直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工伤保险缴费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按风险大小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分别实行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
  二、根据(劳社部发[2003]29号)关于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1%左右的总体水平要求,按行业类别不同,调整细化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确定为:一类甲0.5%、乙0.6%、丙0.7%;二类甲1.1%、乙1.3%、丙1.5%;三类甲1.7%、乙2.0%。
  三、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每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四、本通知规定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大连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类表
大连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表
行业类别 行  业  名  称 标准
一类 一类甲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它金融活动,社会保障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业,新闻出版业。 0.5
一类乙 商务服务业,社会福利业,住宿业,批发业,零售业。专业技术服务业,租赁业,计算机服务业,卫生。 0.6
一类丙 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它信息传输服务业研究和实验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居民服务业,其它服务业, 0.7
二类 二类甲 房地产业,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体育,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纺织业,饮料制造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烟草制品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塑料制品业,文化体育用品制造业,工艺品及其它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1.1
二类乙 家具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橡胶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供应业,燃气生产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公共设施管理业 1.3
二类丙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金属制品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它建筑业,地质勘察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它运输服务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5
三类 三类甲 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7
三类乙 石油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采矿业,有色金属采矿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它采矿业,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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