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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 ...
发布时间:2013-11-25
辽劳社发〔2006〕 40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及《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政府令第187号)精神,保障因工作和意外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含农民工,下同)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保障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分散企业工伤和意外伤害风险,化解社会矛盾,现就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及《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政府令第187号)的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的规定,为在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补充。
二、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政策。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和按风险程度确定费率的原则,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合理确定建筑施工企业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针对建筑施工企业人员流动性大、职工工资收入难以准确确定的实际情况,在建筑施工企业参保缴费方式上积极进行探索和创新,可以采取定额缴费、按产值提取费用等形式,灵活确定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方便企业参保。各地经办机构不得以用人单位(建筑施工企业)未在本地参加其他社会保险为由,拒绝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三、劳动保障部门要简化、规范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流程,方便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参保和领取待遇。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建筑施工企业)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在生产经营地为职工参保。用人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在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对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进城务工工伤职工,其应享受的需定期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实行一次性支付或者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其选择,方便其领取和享受工伤待遇。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严格审查建设单位和招投标机构是否按一定比例将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列入工程总造价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削减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督促建设单位按时拨付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省建设厅将制定《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防护服装配备及使用标准》,并加大力度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为职工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按时足额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为保证职工生产作业安全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加大组织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组织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主动地为建筑施工企业的全体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认真审核缴费基数,建立缴费数据库,及时支付工伤(亡)人员的伤残待遇。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对尚未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尽快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省建设厅将会同省保监局制定《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完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政策措施。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新开工程项目的管理,在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后,方可为其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和颁发施工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和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其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开工。
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做好参加工伤保险和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省建设厅将按照国家规定,在审核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具体条件时,严把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参保关。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没有参保的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却不按规定交纳工伤保险费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的企业,要及时收回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合作,采取有力措施,积极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依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参保情况进行监督。对于拒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省建设厅将责令其施工现场停工,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建设厅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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