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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业企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72号)
发布时间:2013-11-25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各行业企业:
  为了确保《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的顺利实施,做好行业企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结合我省行业企业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铁路、交通、邮电、水利、民航、煤炭、有色、电力、石油、银行、中建等行业企业用人单位,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市级工伤保险统筹。
  二、跨地区和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企业用人单位,可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市级工伤保险统筹,行业企业也可以指定所属企业用人单位参加所在市的市级统筹。可根据需要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办理工伤保险业务。
  三、行业企业用人单位要执行国家、省和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行业企业参保单位缴费费率。
  四、行业企业用人单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行业企业用人单位审核后,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
  五、行业企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由行业企业用人单位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六、行业企业参保前已确认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统筹地区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除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行业企业参加属地工伤保险之前,其工伤待遇由原渠道解决。
  七、行业企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伤救治及工伤救治费用结算办法,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制定。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行业企业用人单位应在2004年9月30日前将各项参保手续办理完毕。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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