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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在二○○四年一月一日后死亡是否...
发布时间:2013-11-25
  (劳社厅函〔2005〕第436号 2005年12月12日)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在二○○四年一月一日后死亡是否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问题的请示》(吉劳社医字[2004]26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1996年10月1日前(即《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施行前)发生工伤没有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一至四级伤残人员,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死亡的,是否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可由你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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