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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招工考核时发生伤亡事故问题的批复 劳办发〔1995〕153号
发布时间:2013-11-25
  (劳办发〔1995〕153号 1995年7月5日)
  深圳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判定有关工伤问题的请示》(深劳报[1995]43号)收悉。来函反映,1994年12月21日,求职者谢桂松经职业介绍所介绍到深圳金仓实业有限公司应聘,在该企业工地接受焊接操作考核时发生飞溅物伤及右眼角膜的事故对此能否作为工伤处理的问题,当事人与企业发生纠纷。
  我们认为,企业招工时进行操作考核必须保障应聘者的人身安全。深圳金仓实业有限公司对应聘人员谢桂松进行焊接操作考核时发生事故,使谢右眼受伤,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进行及时治疗和赔偿。由于应聘考核时没有正式招用,尚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构成劳关系,因此这种情形的伤亡事故不宜用工伤保险法规进行处理,而应当运用民事伤害赔偿的法律法规解决。请你局责成深圳金仓实业有限公司妥善处理此事,并采取措施切实保障考核操作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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