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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 劳办发〔1994〕177号
发布时间:2013-11-25
山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高血压病人在特殊工种现场犯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请示》(晋劳仲函字〔1994〕第00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目前,我国仅将月经期女职工的高处作业列为禁忌工种。高血压病为一种常见病,发病原因及发病时间很难确定,现行政策也没有按工伤处理的规定。我们认为,即使在工作现场、工作时间内发病,也不应作工伤处理,而应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处理。
上一条: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外派船员伤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4〕282号
下一条: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认定管辖和<工伤保险条例>中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秘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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