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秘函...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辽政法〔2005〕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熟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你办《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等问题的请示》(大政法办[2005]1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问题,我办已向国务院法制办进行了请示。现将国务院法制办的复函转去,请遵照执行。
鉴于《工伤保险条例》已颁布实施,《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也即将出台,《关于划分因工与非因工伤亡界限的试行办法》(辽劳(险)字[1986]116号)与其抵触的内容应自《工伤保险条例》生效之日起自行失效。
二○○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