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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工伤快速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劳发〔2007〕195号
发布时间:2013-11-25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缩短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周期,使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能够尽快报销医疗费用,现将实施工伤快速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工伤快速认定:
  (一)参保单位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程度轻微,不需住院治疗,不够确定伤残等级的;
  (二)发生医疗费用在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
  (三)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需进行事故调查的;
  (四)工伤职工本人自愿主动提出书面申请的。
  二、用人单位应根据本人申请,持下列材料,按照《关于调整劳动保障部分业务管辖范围的通知》(大劳发[2005]93号)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事故人和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原件并复印件);
  (三)事故人的身份证或暂住证(原件并复印件);
  (四)首次就医有关材料(原件并复印件);
  (五)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工伤认定申请表上应注明“要求快速认定”字样,职工本人应在工伤认定申请表“职工签字”一栏中,注明本人自愿不做工伤伤残鉴定,要求快速报销医疗费用,并签字盖章。
  三、劳动保障部门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后,用人单位可持下列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医疗费用结算:
  1、工伤认定决定书;
  2、事故人的身份证或暂住证(原件并复印件);
  3、医疗费收据;
  4、医疗治疗明细单;
  5、门诊病志;
  6、社会保障专用收据。
  四、凡职工本人未提出要求快速认定、未签字的,或发生事故情况较复杂、需进一步调查的,或职工伤情有可能评定上伤残等级的,用人单位均不得办理快速认定。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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