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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关于进一步推进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5〕73号
发布时间:2013-11-25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全国工伤保险工作座谈会和省社会保险扩面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加快推进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缓解当前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切实减轻安全事故和职业伤害给职工带来的损伤、有效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我省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立足于服从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克服畏难情绪,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负责地抓好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规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针对煤炭企业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社会影响大等特点,各地要着力推进规模以上煤炭企业参保,力争年内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二、严格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推进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高风险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坚决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充分运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这一有力手段,依法推进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联系,摸清高风险企业底数,准确掌握高风险企业在本地的分布情况、企业户数、职工人数、老工伤情况、待遇水平等,精心测算,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逐个行业、逐个企业抓落实。要主动向相关部门通报工伤保险工作开展情况,争取支持和配合,协商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强对工伤保险功能、特点、作用的宣传,强调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施的,它坚持的是“无过错补偿原则”,有利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要坚决反对简单以商业保险替代工伤保险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做法。同时,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风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前提下,积极为职工办理商业保险,以提高职工发生工伤和意外伤害时的赔付水平。
  三、积极探索,不断完善高风险企业参保的各项政策和管理办法。各地要根据本地高风险企业的实际,在不违背《工伤保险条例》的精神和原则下,积极研究完善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政策。一是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和按风险程度确定费率的原则,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可以适当提高高风险行业企业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二是对规模小、人员流动性大、职工工资收入难以准确确定的部分小型高风险企业,可采取定额缴费、按产量或产值提取费用等形式,灵活确定缴费办法、缴费标准和待遇支付方式,方便企业参保。三是妥善处理高风险企业的老工伤问题。对原国家统配煤矿等规模大、老工伤人员多、历史包袱沉重的企业,其参保前的老工伤人员,可采取加收部分工伤风险补助金的办法一次性全部纳入统筹地区统一管理;或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负担部分费用,再逐步过渡到支付全部费用;也可采取暂时委托企业管理,待条件成熟时逐步纳入统筹管理。
  四、不断理顺外部政策和体制环境,为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创造有利条件。要认真贯彻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8号)要求,在推进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时,允许高风险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以调动企业参保积极性,更好地保护高风险行业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各地要主动争取当地政府支持,针对工伤保险特点和管理实际,进一步理顺经办管理和征缴体制,加大征缴力度,努力提高基金征缴率,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
  五、加强协调,狠抓落实。目前国家和省里关于做好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政策和要求是十分明确的,关键是要狠抓落实,务求取得实效。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向政府汇报,讲清上级的要求和做好高风险企业参保的重要意义,努力争取政府领导的关心和支持。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劳动保障部门内部行政管理、业务经办、劳动监察等相关单位也要相互支持,根据职责分工,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做好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和经办部门要加强工作调度,及时了解高风险企业参保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对各市工作开展情况实行月调度,对工作落实好、进展快的给予表彰,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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