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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包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
发布时间:2013-11-22
  人发〔1997〕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副省级城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人事(劳资)司(局):
  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根据自身特点程度不同地开展了工资总额包干试点工作,并取得了积极成效。为了进一步把这项改革引向深入,使试点工作更加规范,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包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做好试点工作,并将试点情况及时报送我部综合计划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工资总额
  包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分配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办发〔1996〕17号)的精神,人事部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事业单位进一步推进工资总额包干试点工作。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根据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分别建立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各自特点的工资管理体制的要求,1995年人事部、财政部联合部署,对有条件的事业单位逐步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办法。在各地区、各部门人事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这项工作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按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基本思路,进一步在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分配管理体制的客观要求。目前事业单位规模庞大,财政供给人员过多,财政负担过重,人浮于事的现象也比较普遍。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管理,有利于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内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进一步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偿服务,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也有利于国家逐步降低对事业单位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进一步减轻财政负担。
  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在执行国家制定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基础上,将工资总额包干与事业单位经费包干(或预算执行情况)相结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年度工资总额,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节余留用,超支抵扣,单位包干使用,享有单位内部工资分配自主权。内部分配中要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进一步打破平均主义,做到责、权、利相统一。
  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适用的范围和条件
  工资总额包干办法适用于事业经费由国家定额或定项补助的科研、教育、卫生、文化、农林、水利、新闻出版、工业、交通、商业、外贸等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管理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编制部门核定了编制人数;工作任务比较饱满,有明确的岗位目标责任制及严格的考核制度;劳动工资计划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政策,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三、工资总额包干的形式
  根据不同职能、经费来源及行业特点等情况,事业单位可以选择静态和动态两种工资总额包干形式。
  (一)静态包干。
  可采取全口径工资总额包干、含部分津(补)贴的工资总额包干或标准工资(职务工资及工资构成中30%~40%的津贴,下同)包干等。
  (二)动态包干。
  (1)抵拨事业经费包干办法: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按照单位经费自给率的增长(减少)比例,适当增加(减少)一定比例的工资总额。
  (2)“标准工资包干”和“增收限额比例提取工资”相结合的办法:在标准工资包干的同时,根据单位预算情况,采取按单项或几项经济效益指标增量(如预算结余、经费包干结余、项目经费结余、社会服务纯收入、技术性纯收入等)的一定比例限额提取工资。
  四、工资总额包干基数的核定
  (一)工资总额包干人员基数的核定。
  原则上以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人数为依据。对于缺编超过15%的单位,即实有人数(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不足编制人数85%的单位,要适当核减包干人员基数;对于超编单位,首次包干按编制核定人员基数确有困难的,可在上年末实有职工人数的基础上作适当扣减后,核定包干人员基数。同时,包干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把职工人数压缩到编制以内,包干人员基数应逐年核减,直至达到编制人数。
  (二)包干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以上年末实有人数包干内容的平均工资和核定的包干人员基数为基础,调增按国家政策规定的正常增资及翘尾工资,调减不合理支出等,每年核定一次。
  实行“标准工资包干”与“增收限额比例提取工资”办法的单位,除按上述原则核定标准工资总额包干基数外,还应根据事业单位特点、财务预算管理形式等具体情况,核定增加收益限额提取工资比例系数。
  五、工资总额包干基数的调整
  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单位,其工资总额全年包干使用,工资总额包干基数一经核定,包干年度内一般不予改变。工资总额包干期间,原则上不得提出增编要求,也不得从下属或其他单位长期借调人员,未经批准而使用长期借调人员的单位,要相应核减工资总额包干基数。
  包干年度如遇下列情况,可按工资总额包干审批权限和程序调整工资总额包干基数:
  (1)国家统一安排调整工资,提高工资,津贴发放标准等。
  (2)由于行政隶属关系变化,单位合并、职工成建制划转而增加或减少编制。
  (3)新建、扩建项目投入使用,经编制主管部门批准而增加编制,当年增人增资在工资总额包干基数外单列,第二年按核定编制数重新核定工资总额包干基数。
  六、包干工资总额的结算和包干节余工资总额的使用
  (一)包干节余工资总额,指工资总额基数扣除单位职工包干年度内所发包干内容工资额的余额。工资总额包干单位使用的临时工和其他人员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单位职工实发工资总额。
  (二)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单位,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年末进行考核和清算,提交工作考核情况和工资总额包干实施情况报告,填写单位工资总额包干年度结算表。主管部门要对包干单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全面考核,在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和各项考核指标的基础上,经审批后方可兑现和使用包干节余工资。
  (三)当年发放工资总额(不含使用工资储备基金)大于包干工资总额基数的,要在下年度工资总额包干基数中如数抵扣。包干节余工资可由单位自行安排、自主分配,也可作为工资储备基金,在年度之间调剂使用,以丰补欠。
  (四)包干工资和包干范围以外的工资收入要全部纳入国家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并作为包干单位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七、加强工资总额包干管理
  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本着积极、慎重的原则,切实做好这项工作,严格控制试点单位,防止一哄而起,全面铺开。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包干办法。各地区可根据《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抄送人事部综合计划司。各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包干试点,需要报人事部审批。
  各级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人计发〔1990〕20号)的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调控和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人计发〔1995〕134号)要求,主动与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加强对包干单位工资总额计划和工资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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