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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大连市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保障工作的意见 大人发〔2008〕75号
发布时间:2013-11-22
  大人发〔2008〕75号
  各区市县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待遇保障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8]19号)精神,全面实施科教强市战略,为切实保障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维护中小学校教师队伍稳定,推动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中小学教师工作待遇保障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兑现中小学教师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补贴;要结合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中小学校教师按确定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实现基本工资整体入轨。中小学校教师工资经费必须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市财政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北三市”、长海县等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中小学校教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对教师工资经费的监管,严禁挪用挤占教师工资基金,确保中小学校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二、规范中小学教师津贴补贴,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一)建立岗位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制度
  将现行物价福利性补贴,工资性津贴等项目统一予以归并,在职人员设立岗位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项目,退休人员设立退休人员补贴项目。在职人员的岗位性津贴按不同职务(岗位)适当拉开差距,生活性补贴同一地区的工作人员执行统一标准。退休人员补贴按职务适当拉开差距。
  (二)建立课时津贴和目标管理津贴制度
  设立课时津贴和目标管理津贴项目,教师实行课时津贴,管理和工勤人员实行目标管理津贴。各级人事、财政部门核定课时、目标管理津贴总量,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度搞活内部分配的指导性意见,各学校在核定的总额内,结合本单位实际,按职务(职称)、能力水平和贡献大小设立不同标准的课时津贴和目标管理津贴,搞活内部分配。各学校要制度具体的实施方案,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实施范围及时间
  本意见实施范围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中小学、职业中专、普通中专、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本意见从2008年1月起实施。
  四、经费渠道
  中小学规范津贴补贴所需经费由市、区(市)县两级财政按隶属关系分别承担。
  五、其它有关政策
  (一)中小学教师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岗位津贴、生活补贴、课时津贴和目标管理津贴)作为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所得税和住房提租补贴等项目计提基数;退休人员以基本退休费和退休人员补贴作为住房提租补贴计提基数。
  (二)此次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实施后,原发放的一次性年目标考核奖和各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奖金予以取消。
  (三)如上级政府有新的政策出台,按上级政策规定办理。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今年9月底前完成中小学教师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确保中小学教师津贴补贴及时足额发放。
  (二)中小学校教师工资待遇保障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而紧迫。各级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同时,要切实关注中小学教师的思想动态,加强引导,有针对性地作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教师队伍稳定,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二〇〇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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