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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工资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大人发〔2007...
发布时间:2013-11-22
  大人发〔2007〕58号
  各区市县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工资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7】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工资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辽人发〔2007〕15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
  根据国家人事部的答复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工资制度改革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正常晋升和确定工资
  1、2006年7月1日以后,公务员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从职务变动的下月起,执行非领导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
  2、按国家政策规定高定工资的人员,晋升级别(技术等级)或受聘到较高等级岗位后,应以高定后的工资为基数按有关规定增加工资。其中公务员的级别工资就近就高进入晋升后级别工资对应的工资标准;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就近就高进入晋升后技术等级对应的工资标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最低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最低薪级工资,等于或高于新聘岗位最低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3、按照辽政发【2006】40号文件有关规定高(低)定级别的人员,计算是否符合滚动升级条件时,应按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的条件予以计算,不考虑原高(低)定级别的因素。
  4、公务员在2006年至2010年期间出现考核不计等次或不称职的,计算是否符合滚动升级条件时,套改年限应扣减考核不计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再按扣减后的套改年限确定是否达到滚动升级的条件。其中原应2010年前滚动,但因出现考核不计等次或不称职而至2010年仍不符合滚动条件的,按正常晋升级别的办法处理。
  5、因受处分处罚按辽政发【2006】40号文件规定降低工资的人员,如降低后的工资低于按学历(位)确定的转正定级标准的,按转正定级标准执行。
  6、2006年7月1日以后受行政、刑事处分处罚的人员,其工资待遇应予以适当低定,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前,暂按工资套改中对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处分处罚人员低定工资的原则掌握;因受处罚发放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费标准以本人受处罚前的基本工资为基数,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人员按75%、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期执行且在执行期间安排了临时工作的人员按60%的比例执行。
  二、关于转正定级工资
  1、获得学位未取得学历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执行相同学位毕业生的工资待遇。
  2、在职期间获得较高学位但未取得学历的研究生,工资低于相同学位新参加工作毕业生转正定级工资的,可执行相应学位的转正定级工资。
  3、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结业生的工资待遇,按照同期同层次的毕业生适当低定,即本科结业按专科毕业、专科结业按中专毕业对待。结业生是指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其中有一至二门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及格者。
  4、根据国人部发【2006】113号、国人部发【2006】111号文件规定,到乡(含乡)以下中小学、职业高中或卫生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在定级基础上,薪级工资可高定一级。到艰苦边远地区所属乡(含乡)以下中小学、职业高中或卫生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其工资待遇仍按辽政发【2006】4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关于2006年7月1日增加退休费
  1、1993年工资改革前退休且工龄在30年以上(含30年)的干部,每月增加退休费标准不足260院的,按260元标准增加。
  2、1993年工资改革前退休的有职务(技术等级)人员,增加退休费标准低于同条件无职务(技术等级)退休人员的,可按无职务(技术等级)人员增加退休费。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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