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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生活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大人发〔2007〕3号
发布时间:2013-11-22
  大人发〔2007〕3号
  各区市县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人发〔2006〕18号文件精神,结合大连实际,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适当提高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生活补助金标准通知如下:
  一、提高退休企业军转干部生活补助金标准
  在部队担任师级职务(含技术6、7级)的企业退休人员,在现有生活补助金的基础上每月增加250元;在部队担任团级职务(含技术8、9级)的企业退休人员,在现有生活补助金的基本上每月增加200元;在部队担任营级(含技术10级)及其以下职务的企业退休人员,在现有生活补助金的基础上每月增加150元。
  对1953年12月31日前参军并在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在部队担任团级职务(含技术8、9级)的,在现有生活补助金基础上每月增加300元;在部队担任营级(含技术10级)及其以下职务的,在现有生活补助金基础上每月增加250元。
  二、提高1953年12月31日前参军并在企业退休的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标准
  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期间参军并在企业退休的复员军人,在现有生活补助金基础上每月增加2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军并在企业退休的复员军人,在现有生活补助金基础上每月增加5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军并在企业退休的复员军人,在现有生活补助金基础上每月增加700元。
  三、确定困难企业在岗军转干部最低工资收入水平
  困难企业在岗军转干部,其工资收入水平在大委办发〔2004〕24号文件确定的标准基础上增加320元。
  四、提高企业失业军转干部生活补助金标准
  因企业破产、转制、并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军转干部,在部队担任团级职务(含技术8、9级)的每月增加生活补助金200元;在部队担任营级(含技术10级)及其以下职务的每月增加生活补助金150元。
  五、提高生活补助金标准所需资金
  退休人员提高生活补助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市筹集解决;失业军转干部提高生活补助金标准所需资金由所在区市县财政解决;困难企业在岗军转干部提高工资收入水平所需资金按大委办发〔2004〕24号文件规定的列支渠道解决。
  中央等驻连企业参照此文件执行。
  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提高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生活补助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的关心,各地区、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及时将提高的生活补助金发放到位。同时要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理解和沟通,让每一名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都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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