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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部分退养人员生活补助费的通知 大人发〔2006〕26号
发布时间:2013-11-22
  大人发〔2006〕26号
  市直各单位: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现状,现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部分七十年代末社街转制退养人员和“文革期间”社街工业下乡人员的生活补助费由现行标准调整为其单位所在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90%。今后,这部分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随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上述人员生活补助费的经费来源,仍由原渠道列支。
  本通知从2004年3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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