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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政...
发布时间:2013-11-22
  大政发〔2006〕10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6〕4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发〔2006〕4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对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进行改革。《辽宁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辽宁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和《辽宁省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已经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并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深化整个社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对于公务员队伍建设和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有效解决当前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很强,涉及每个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平稳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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