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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大人函〔2000〕12号
发布时间:2013-11-22
  大人函〔2000〕12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曹桂云等部分离休干部工资问题处理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1993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享受县处级或市地级待遇的离休人员在增加离休费时,依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分别按享受待遇的职务或离休时的实际职务进行了套改。1999年7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在对离休人员调整离休费时,因按实际职务与按享受待遇职务增加的离休费不同,部分人员意见较大。经研究:从2001年1月起,凡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享受县处级或市地级待遇的人员(只享受住房、医疗、坐车单项待遇的除外)按离休时实际职务增加离休费的,一律按享受待遇的职务比照任职5年以下在职人员的办法重新确定离休费。在此之前按原办法增加的离休费,多的不退,少的不补。
  大连市人事局
  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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