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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若干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 辽人发〔1999〕17号
发布时间:2013-11-22
  辽人发〔1999〕17号
  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
  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在日常工资管理工作中陆续遇到一些具体工资政策问题,经研究,对这些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变动职务人员的工资问题
  1、改变职务序列的人员中,原未担任过新任职务序列中的职务(例如由专业技术职务改任行政职务,而原未担任过行政职务,或由行政职务改任专业技术职务,原未担任过专业技术职务)的,其职务工资应比照任职时间为四年以下低于新职务一级职务人员,晋升职务后的职务工资档次确定。
  2、1993年工资改革后获得奖励工资的人员,获奖励工资后又提升职务的,按获得奖励工资后执行的职务工资档次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其中获奖后职务工资标准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次的,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职务工资已在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以上的,就近,就高靠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
  二、调动工作人员工资问题
  1、分配到农林一线工作,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不实行见习期、直接执行定级工资的大中专毕业生,在农林一线工作不满8年调离农林一线后,其职务工资应比照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
  2、事业单位中按《关于1994年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提前晋升职务工资问题的通知》(辽人发[1995]16号)文件规定提前晋升职务工资的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提前晋升的职务工资可予保留,调任或考入机关工作的,原提前晋升的职务工资不作为确定新的职务工资的依据,但在确定工资时,其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结果可与调任(考入)机关后的年度考核结果合并使用,并作为确定工资的依据。
  3、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调动到新单位后,受职务岗位指标限制,调入当时低聘了专业技术职务,而后又聘任为原职务的,可在低聘职务工资基础上就近就高靠入新任职务的工资档次。若与同期参加工作、相同职务及任职时间的人员相比降低一个工资档次以上的,可按降低一档职务工资的水平予以确定。
  4、由其它省、市、自治区调入我省工作的国家级和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及博士生导师,根据原所在省工资政策规定,其职务工资高于我省同等条件人员的部分,在确定工资时可予保留。
  5、青海、西藏等边远地区调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其调入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固定的一级工资的工资额(不含1993年工资改革后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可作为艰苦地区津贴予以保留,其基本工资按我省调动工作人员确定工资的规定办理。
  三、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有关问题
  1、在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中,工作人员因晋升职务和取得学历连续两次增加了职务工资,在计算其增资额是否超过一个职务工资档差而需要重新计算考核年限时,可对其每次增资额单独计算。
  2、在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时,对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派离职学习的人员,若原单位仍发放工资的,可由派出单位根据其学习期间的表现,提出是否晋升工资的意见,需晋升工资档次的,可按照在职人中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处理。
  四、其他问题
  1、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又获取了较高学历后,从取得较高学历的下一个月起,执行新的见习期工资标准,其见习期可不延长。见习期满转正后,按后获取的较高学历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
  2、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后,根据有关规定更改了参加工作时间的人中,其工资待遇问题不找旧帐,但可作为今后调整、增加工资和计算工龄的依据。
  辽宁省人事厅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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