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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
发布时间:2013-11-22
  大政办发〔2005〕71号
  市政府有关委、局,市属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经市政府同意,市国资委制定了《大连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大连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与大连市地方国有企业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或其委托部门签订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二)坚持效率优先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企业负责人收入水平与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及收入水平相协调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权明晰,经营业绩良好,生产经营秩序正常稳定;
  (二)不拖欠职工工资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企业管理规范,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四)已建立职工民主管理等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
  第二章 薪酬确定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由基薪和绩效年薪构成。
  第六条 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责任、经营规模、经营难度和本企业员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基薪= 3×考核年度员工平均工资×企业规模系数
  其中:企业规模系数=总资产规模系数×30%+主营业务收入规模系数×30%+员工人数规模系数×20% +利润总额规模系数×20%
  总资产规模系数=A×考核年度总资产a
  主营业务收入规模系数=B×考核年度主营业务收入b
  员工人数规模系数=C×考核年度平均员工人数c
  利润总额规模系数=D×考核年度利润总额d
  注:公式中各项参数每年由领导小组确定。总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均以亿元为单位。
  第七条 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及考核级别,在基薪的0-3倍之间确定。
  第八条 绩效年薪根据业绩考核结果核定:
  考核结果为E级,绩效年薪为0;
  考核结果为D级,绩效年薪按“基薪×(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0到1倍基薪之间;
  考核结果为C级,绩效年薪按“基薪×[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1倍基薪到15倍基薪之间;
  考核结果为B级,绩效年薪按“基薪×[1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1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间;
  考核结果为A级,绩效年薪按“基薪×[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2倍基薪到3倍基薪之间。
  第三章 薪酬兑现
  第九条 基薪列入企业成本,按月以现金形式支付。绩效年薪在年度考核结束后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绩效年薪的60%在当期以现金形式兑现,其余40%在任期考核结束后兑现,实行经营任期业绩考核的企业以股权形式兑现。
  (一)对于任期考核结果为A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按期兑现延期绩效年薪外,可给予中长期激励或专项奖励;
  (二)对于任期考核结果为B、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延期绩效年薪;
  (三)对于任期经营考核结果为D、E级的企业负责人,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年薪。
  扣减延期绩效年薪=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年薪×(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第十条 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薪酬随企业负责人同奖同罚。同级党委书记的薪酬可以比照企业负责人的标准确定;同级总经理的薪酬,由企业董事会参照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确定;同级副职的薪酬,由企业董事会根据其责任轻重和贡献大小,原则上按不高于企业负责人薪酬的70%确定,具体方案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十二条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在其他企业或下属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或下属单位领取报酬。特殊情况须经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在本年内发生职务变更的,按任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因工作需要任期未满而发生职务变更的,经离任审计或企业领导班子任期届满后,按规定兑现延期绩效年薪。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将对企业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薪酬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予以通报;
  (二)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酌情扣减或取消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
  (三)对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违纪事件、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等,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酌情扣减或取消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负责人薪酬须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大连市国有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指导意见》(大政发〔2001〕65号文件印发)及其配套文件停止执行。考核期未满试点企业经批准可执行到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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