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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企业职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性收入认定工作的通知 大劳发〔2004〕29...
发布时间:2013-11-22
  大劳发〔2004〕29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经济贸易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民政局、劳动保障局、经贸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企业职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性收入认定问题的通知》(大民发[2004]10号)要求,现将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程序
  拖欠工资的企业职工应到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领取《企业职工收入情况认定表》(大民发[2004]10号附表),交所在企业填报后由企业统一到劳动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申报认定。
  市直以上企业到市劳动保障局认定;市属企业到主管部门认定;市属以下企业(包括民营和其它性质企业)到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二、认定范围
  连续6个月拖欠在职职工工资,并按照《关于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大劳发[2002]35号)已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的企业,予以认定职工当月至前5个月的实际工资(或生活费)收入。
  下列人员不属于认定范围:
  (一)与企业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
  (二)停薪留职、挂名、两不找等其他应理顺劳动关系的;
  (三)承包经营、销售等实行提成工资的。
  三、申报材料
  (一)拖欠职工工资的欠薪报告及经与职工协商签订的偿还
  协议。
  (二)拖欠职工工资月份、金额等情况的明细表。
  (三)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的《企业职工收入情况认定表》。
  四、认定要求
  (一)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安排有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认定工作。负责认定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依照事实做好认定工作,企业申报的材料要备案留存。
  (二)企业要实事求是申报,不得弄虚作假,对出具虚假材料的,要追究企业和经办人的法律责任。
  (三)发生拖欠工资3个月以上的企业未按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的,应当补报,补报后可以认定职工工资收入情况。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偿还,在拖欠期间须每月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一次,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据企业的报告和拖欠职工工资明细表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直至偿还完毕。
  (四)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在认定工作中,要逐月向市劳动保障局报告拖欠工资企业情况和有关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遏制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行为。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民政局
  大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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