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印发《关于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大劳计字〔2...
大劳计字〔2001〕37号
各区、市、县劳动局、工会,各主管局(总公司),市直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和签定工资集体协议行为,根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结合我市工资集体协商试点情况,我们制订了《关于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施行过程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时,请及时反馈市劳动局综合计划与工资处。
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全面推进我市在企业中开展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工作,在认真总结两年试点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我市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2001年重点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推行。有条件的国有和集体企业也要试行。
二、已经试行集体协商确定工资,签订了工资协议的企业,要对照《办法》进行一次自查,原签订的工资协议内容与《办法》规定的协商内容不相符的,按《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三、已经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要对工资条款进行补充完善,以工资协议的形式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这项工作要在今年内完成。
四、暂时不具备条件开展集体协商确定工资的企业,要首先建立“工资分配议论制度”。即每年年初或年末,企业经营者要与工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由民主推举的职工代表参加,下同)就工资分配问题进行座谈讨论,通报上年度分配情况和下年度分配预计情况,增强分配的透明度和民主气氛,为实行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打基础。
五、实行工资集体协商要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协商前5日,企业应将企业的经营、效益、人工成本、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及劳动力市场价位、工资指导线、同行业工资水平等有关情况提供给工会或职工代表。工资协议签订后,企业应于7日内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答复后执行。
六、工资协议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经过15日后,协议双方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视为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该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七、协商双方在协议生效后5日内,分别以适当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八、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在集体协商确定工资谈判中的作用,使工会真正代表职工的利益。
九、各区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此项工作稳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