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劳仲委字〔2005〕2号
各区(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依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经省仲裁委员会批准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劳动争议仲裁管辖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一)在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并在市(含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其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各类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二)在市内四区经营的外地驻连机构;
(三)市内四区省属以上企业和驻连部队所属企业;
(四)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在市级有关部门登记、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五)在本市有重大影响、复杂疑难和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以及省、市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案件。
二、各区(市)县和先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外,各区(市)县及先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行经营地管辖,其管辖范围:
(一) 本辖区生产经营的所有用人单位;
(二) 外地驻连机构和驻连部队所属企业(市内四区除外);
(三)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在区级有关部门登记、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三、关于特殊情况的劳动争议仲裁管辖
(一)一个企业多处经营的,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各区(市)县因管辖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