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法律法规库
人事争议
关于印发《劳动争议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大劳仲字〔2000〕83号
发布时间:2013-11-22
  (大劳仲字〔2000〕83号 2000年7月17)
  为提高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效率,保证办案质量,规范工作程序,现对劳动争议处理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执行最高法[1999]231号文件有关规定
  (一) 申请人必须书面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经审查申诉书,发现超过法定申诉时效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经批准可以制作《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送达申诉人;
  (二) 情况比较复杂的,难以确认是否超过时效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必须履行受理手续并进行程序方面的审理;经审理,确已超过法定申诉时效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要以裁决形式做出裁决;
  (三) 做出裁决的,要向申诉人收取一定的仲裁费。制作《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的,不收仲裁费。
  二、关于按期结案有关规定
  (一)建立办案责任制
  1.责任制:
  独任仲裁员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独任仲裁员是确保按期结案的直接责任人;组成仲裁合议庭的,首席仲裁员是按期结案的责任人。
  2.考评制:
  考评工作通过评查进行,按期结案率是评优的重要条件,年内有一起未按期结案的,取消评优秀仲裁员资格。
  3.办案制:
  为确保按期结案,审理程序中各阶段的时间要求:
  (1)答辩期后(15天)一周内制定调查提纲;
  (2) 立案后30日内完成调查取证;
  (3) 调查取证后7日内进行调解;
  (4) 填写《办案进度流程表》(附后)。流程表由责任人填写,仲裁办负责人审批。
  (二)建立检查制
  1. 仲裁办主任和主管局长为按期结案检查人。
  按《办案进度流程表》,对立案、调查取证、调解三个环节进行检查。
  2.市仲裁办每半年和年末对全市争议案件进行两次评查。
  (三)建立预警预报制度
  1. 由于案情比较复杂或其他原因影响按期结案,办案责任人必须在法定结案期前15日内向仲裁办提交书面报告。
  (1) 案情进度情况;
  (2) 目前急于解决的问题;
  (3) 提出建议。
  2. 仲裁办主任在接到办案责任人的书面报告后,要及时组织研究处理方案。
  3. 严格执行延期审理程序,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须经仲裁委员会批准,但延期不得超过30日。

我们的服务力求做到:稳妥、细致、耐心、高效
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17号 招聘专线:400-1175-123 业务电话:400-1175-123
Copyright © 2006-2012 沈阳君航人才网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2010723号-2  技术支持:盘古网络[定制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