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人民法院对经人事仲裁裁决的纠纷驳回起诉后人事争议仲裁裁决是...
(法办〔2005〕428号 2005年10月17日)
人事部办公厅:
你厅国人厅函[2005]147号《关于人民法院对经人事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驳回起诉后人事争议仲裁裁决能否生效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许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法释[2000]18号)第三条的规定,因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范围,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