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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
对江西省人事厅情况反映的答复意见函 国人厅函〔2007〕153号
发布时间:2013-11-22
  (国人厅函〔2007〕153号 2007年9月26日)
  江西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人事争议仲裁带来的新问题的情况反映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经正式函请国务院法制办及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是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笫九十六条中“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范围,有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应当适用该文件的规定。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列入今年的国务院立法计划,你厅所反映的有关问题最终将通过该条例予以规范。目前我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起草条例,条例草案稿已送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同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进行审查,争取尽早提请国务院审议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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