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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复函 劳办发〔1995〕94号
发布时间:2013-11-22
山东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请示》([1995]鲁劳仲函字第0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固定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要该争议标的符合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受理。
上一条: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追索医疗费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 劳办发〔1995〕96号
下一条: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4〕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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