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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竞争上岗暂行办法》的通知【大人发〔2003〕51...
发布时间:2013-11-15
  大连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竞争上岗暂行办法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聘用合同制度,建立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相配套的管理人员竞争上岗机制,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用人环境,根据《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竞争上岗是批事业单位在选配管理岗位人员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确定上岗人员。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不含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岗位;市直属事业单位局级领导岗位,区、县(市)直属事业单位处、科级领导岗位,不列为竞争上岗范围。
  事业单位应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管理岗位。
  竞争上岗应在单位设定的管理岗位数额内和核定的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内进行。
  竞争上岗要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打破人员原有身份界限,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事业单位遇有下列情形,应进行竞争上岗:
  岗位出现空缺或新设岗位的;
  机构调整或人员重组的;
  按规定进行岗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人选的;
  其他需要竞争上岗的。
  竞争上岗一般在事业单位内部或内进行。但对一些专业性较强、本单位又无适当人选的岗位,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参加竞争上岗人员应符合用人单位确定的竞争岗位所需的基本资格条件。
  通过竞争上岗晋升职务的人员,必须符合规定的职务晋升资格条件。
  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所列竞争岗位的职责和任职条件。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竞争上岗:
  受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受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或在规定时效内的;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二条竞争上岗一般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制定方案。根据本单位实际及岗位要求,制定竞争上岗工作方案。方案包括竞争岗位、竞争范围、任职条件、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等内容。
  公布岗侠信息。单位通过召开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竞争的岗位、任职条件以及竞争上岗的程序和方法等事项。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应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有关事项。
  报名和资格审查。一般由人个报名,也可以采取群众举荐或组织推荐等办法报名。依据竞争上岗条件,由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对拟况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况聘人选。
  考试或素质测评。按照不同岗位应具备的基本知识和能力要求,组织考试或素质测评,内容主要是履行竞争岗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和能力。
  竞职演说和民主测评。竞聘者进行竞职演说,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任职优势和任职后的工作设想等,也可就有关问题进行答辩。在此基础上进行民主测评,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组织考试。对考试、民主测评和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择优排序,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提交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审定。
  聘任。对确定聘任的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签订岗位聘任合同,确定聘任关系,明确试用期限、聘任期限、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变更的条件、违约责任等。
  第十三条对首次聘任到单位领导岗位上的人员,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任职时间从试用期开始计算;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任关系。
  第十四条竞聘到一般岗位上的人员聘任期限为一至三年。岗位聘任期限不能长于聘用合同期限。
  第十五条竞争上岗的人员,按新任的职务(岗位)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竞争上岗的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及时记入考核档案,作为管理人员职务晋升、续聘的重要依据。
  考核不合格的,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解聘、低聘或调整工作岗位。被低聘或调整工作岗位的人员,按新聘任的职务(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市及区、市、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竞争上岗的指导、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竞争上岗工作,在单位党委(党组)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大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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