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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
发布时间:2013-11-15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转来的《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请示》(浙劳社劳薪〔2001〕23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33号)第三条第一项中的“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是指因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而损失的工资收入。
上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 2002年9月25日】
下一条: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3号 200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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