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人社发〔2012〕266号关于调整大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结算标准的...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决定调整我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结算标准定义
各定点医疗机构平均住院人次医疗费用结算标准是指平均每人次住院统筹基金的支付标准,不含个人负担部分。分为住院综合(以下简称普病)结算标准和住院单病种结算标准。
二、职工医疗保险结算标准
调整后的各定点医疗机构职工医疗保险住院普病结算标准详见附件1,住院单病种结算标准(含一级医院和区市县属专科医院)详见附件2。
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结算标准
各定点医疗机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普病结算标准和单病种结算标准按老年居民(含低保人员、低收入人员、残疾人,下同)、未成年人和大学生分别确定。
(一)老年居民的住院普病和单病种结算标准分别按职工医疗保险住院普病和单病种结算标准的80%执行。
(二)未成年人和大学生的住院普病结算标准: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3200元;二级及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为26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400元;乡镇卫生院为1300元;大连市儿童医院、大连市妇产医院、大连市第六人民医院、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大连市结核病医院为3700元;大连渤海医院为2300元。未成年人和大学生住院单病种结算标准按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单病种结算标准执行。
四、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下列定点医疗机构因医院级别发生变化,应执行相应的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瓦房店市中心医院、庄河市中心医院按三级医院标准执行;旅顺口区第二人民医院、大连大学附属瓦房店医院、瓦房店康和医院、大连保税区医院按二级医院标准执行。
五、实施时间
(一)本《通知》中第一至第三条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第四条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附表2中序号为47-52的新增6种住院单病种结算标准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
(二)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大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结算标准的通知》(大人社发〔2011〕112号)同时废止。
六、本通知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