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军队单位社会聘用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2〕26...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驻连各军队单位:
现将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军区后勤部《关于转发军队单位社会聘用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1〕3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11年7月1日起,驻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军队单位从社会聘用的非现役公勤人员和社会人员,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军队单位社会聘用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到聘用单位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三、军队单位为从社会聘用的非现役公勤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时,需要提供《聘用非现役公勤人员劳动合同书》、《军队非现役公勤人员聘用审批表》、《军队非现役公勤人员政治审查登记表》和《军队非现役公勤人员专业技术考核登记表》。军队单位办理社会人员参保手续时,需要提供聘用协议。
四、按照《关于军队单位社会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辽人社函〔2012〕57号),我市军队单位社会聘用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在补缴2011年7月1日前养老保险费时,可按照城镇自由职业者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是否给予补助由军队用人单位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