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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市政府令第4号】
发布时间:2013-11-15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缓解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确保我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稳步运行,根据《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将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现行的0.5%恢复到0.8%。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上一条:
失业保险条例
下一条:
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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