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具有旅顺口区、金州区城镇户口的市内企业在职职工纳入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征缴范...
各有关单位:
根据《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大连市人民政府第80号令)、《旅顺口区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旅政发[2007]90号)和《金州区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大金政发[2007]77号)文件规定,从本月起,凡在市内企业工作的具有旅顺口区、金州区城镇户口的在职职工,须按月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具体如下:
一、生产经营地处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内城区部分)内各类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具有大连市市内四区和旅顺口区、金州区城镇户口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含退职)人员应纳入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范围。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缴费基数统一按照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比例为2%。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三日